更新时间:2022.05.07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标准:行为人有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认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我国刑法规定,认定标准是:第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第二、在期货交易中占用的保证金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第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第四、行为人多次通过内幕信息之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罚规定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罚金。该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有利用未公开信息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等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的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标准: 1、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正常的证券交易市场秩序; 4、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利用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的,判罚标准: 1、一般情况下,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罚金; 2、如果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会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其判处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的,判罚标准: 1、一般情况下,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罚金; 2、如果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会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其判处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