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专利纠纷案件根据本身性质,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是当事人不服专利局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决定的专利行政案件,第二大类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引起的诉讼,而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合同纠纷,第三大类是专利犯罪案件,如假冒他人专利。针对专利行政案件的管辖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管辖专利侵权纠纷的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且前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为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管辖: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治理专利工作
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条件确定管辖法院: 1、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被告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
专利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 1、级别管辖,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对于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问题,可以由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一)原告就被告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 (二)经常居住地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