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6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第一审是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判断,所执行的程序。审判的程序:开庭;法院调查案件原由;被告人和原告人进行辩论;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法院进行评议和宣判结果。如果是当庭宣告处理结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审理期限是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
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或者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以及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情形。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适用于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适用简易程
诉讼中止是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简易程序是不能中止审理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简易程序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没有相应中止事由的。同时
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包括: 1、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的,虽不符合前一项规定,但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承认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没有异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
民事诉讼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
说明该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属于轻微的交通事故。对于交通事故中仅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财产损失的,公安交通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交通事故发生财产损失,当事人对成因或者事实存在争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简易程序如果案值比较大,当事人对简易程序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的,不是一审终审。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3、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