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
可以。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不受限制。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设立质押。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股权质押原则上不可以转让股权。因为质押不影响股权的所有权,但是出质人也不得转让股权。除非质权人同意转让,但是转让款需要优先清偿债务或者是进行提存。
原则上是不可以在股权质押的状态下转让股权的。即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出质股权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后是可以转让的,就是在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其他情况下不能转让。办理股权质押需要提供双方的身份信息,主债务合同等相关资料办理设立登记。
股权质押后只要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就能转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质权人不同意转让的,则被质押的股权不能进行转让,因为质权是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
质押的股权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根据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
质押权人质权实现的方式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的效力如下: 一、对债权人: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债权人有权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3.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 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 其一,须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