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要具备以下条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生父母送养子女,需要双方共同送养;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以下几类主体可以作为送养
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将来出现某种情形时,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需要满足以下法律条件: 1、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必须是一个可能存在的事实; 2、必须由双方
合同解除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
免除子女抚养费的条件如下: (一)由于长期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一方,经查实确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免除; (二)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支付子女抚
合同解除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因履行债务迟延或
解除领养关系就是指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当事人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解除领养关系的情形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有: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并且本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
双方均自愿同意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去县级以上的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解除关系的登记,准备证明双方收养关系的材料并签订结束双方收养关系的协议书。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来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劳动关系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主体,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客体
我国的收养法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养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 2、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子女的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 3、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甚至危害到正常生活; 4、养子女有义务赡养年老丧失劳动力且没生活来源
解除收养关系不需要公证。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的,即可解除;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养子女本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