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4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包括政府责任、企业责任和混合型责任,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危险固体废物污染、海洋污染等。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过错。所谓不可抗力就是环境污染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 并且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诉讼中适用的举证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事项: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受害者需要全面证明环境污染;当事人应当举证损害事实等。
环境污染侵权案举证责任注意事项: 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加害人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其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的过错; 2、受害者需要全面证明环境污染; 3、举证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的依据,是构成侵权
对于环境污染纠纷所产生的责任,是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的。并且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那么视为有责任。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责任倒置原则。
环境污染罪指的是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行为。犯罪的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免责,但需要满足不可抗力免责的相关条件。即环境污染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并且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另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证明污染是由第三人引起的而免责。
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由于人的活动引起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人类的正常生产、生活活动,影响其他生物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损害。
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