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15
劳动争议仲裁适用下列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级别管辖,分为区一级和市一级;以及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管辖权法律规定: 一、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或者
办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及可以依法起诉。
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如下: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一方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及时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 1.首先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然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最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则依法可以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庭审程序:进行开庭准备后,告知当事人开庭信息,公开审理的案件发出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告;正式开庭;庭审调查时,调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资料;进行庭审辩论;最后仲裁庭作出裁决。
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
在我国,劳动纠纷调解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先行调解;三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调解。前两种形式均为诉讼外调解,是由特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为第三方主持调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此,船员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解决:自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自行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劳动报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有事实清楚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事实清楚原则是指调解应当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合法原则是指调解程序要合法。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应当尊重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1、事实清楚原则; 2、自愿原则; 3、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就是说,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