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30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符合下面条件的组织行政处罚。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受委托组织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实施行政委托的行政机关即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委托的组织是指接受国家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某项行政职能的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 行政委托的组织的特征是: (1)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 (2)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
受托人擅自转委托的,如果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其委托行为有效;如果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的义务有: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的义务; 4、赔偿损失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遭受损害的,委托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义务。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行政处罚委托给具备法定条件的别的组织实施,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并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
转委托的情形有: 1、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
行政处罚的受委托组织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及如果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有相应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