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债务人在转让债务时是需要取得担保人的同意的,否则担保人对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法律规定,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后,可以起诉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担保人能起诉债务人。在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可以向债务人追责;如果债务人拒绝承担责任的,则担保人可以准备起诉状和相应的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
投保人可以是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设立担保物权,则应当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共同借款人一般属于连带责任人。由于在借款合同中,一般均约定债权人可以向共同借款人一人或多人主张偿还借款的条款,明确约定了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债务人死亡担保人需要偿还债务,只要担保合同还继续有效,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债务人有遗产的,应当先以债务人的遗产清偿。《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
债务人死亡担保人需要偿还债务,如果担保人是一般保证人,则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先由债务人的遗产进行偿还,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则需要按照约定承担其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债的关系。连带责任人和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连带责任人在其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的关系是:保证合同关系或者债的关系。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则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担责,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责。
1、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主动履行义务,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 2、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者连带债务
未经保证人同意减轻债务的对保证人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内容,如果是减轻债务,则保证人对变更之后的债务依然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