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手机录音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 录音过程你要注意以下: (1)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2)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
录音不属于言词证据。录音文件做为视听资料的一种,是利用录音数据来证明事实的一种证据,录音文件以其高度的准确性、逼真性以及动态直观性,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最有效的证明。
在民事诉讼中,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但能否作为证据,还需要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监控录像作为证据应当来源合法,不能剪辑、增加、删改,并且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有关联视听资料是指通
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刑事案件的证据是非常多的,而证据要经法院调查证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到直接左右的作用。电子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
证人自述材料属于原始证据。根据相关规定法律证据包括以下几点: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
证人自述材料属于原始证据。根据相关规定法律证据包括以下几点: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
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利用了现代科技手段储存音像和数据,因此具有易于保存的特点。
讯问录音录像属于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
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询问笔录若能与被告人供述一致,与其他证据关联,则可将其作为证人证言予以采信。但是,如果被告人否认犯罪,询问笔录则不能成为法定证据、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即,需要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在证人向法庭提供证言的过程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询问笔录属于书证类型的证据,因为是记载在书面上面所产生的一种证据,因此询问笔录是属于书证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录音光盘是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类的证据,录音证据需要查实来源是否合法。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2、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 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
通话记录是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证据是以数字化的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是对案件具有较强证明力的独立的证据。根据相关的规定,可以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