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
调查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笔录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勘验笔录、调查查笔录、辨认笔录(包括物证、书证、案发现场、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等)、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扣
询问笔录属于书证类型的证据。 证据是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
现场勘验笔录属于原始证据、言词证据、间接证据和实物证据。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
调查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类型。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笔录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勘验笔录、调查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证据提取笔录等。 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区别有四点
不算证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因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陈述作为单独的证据种类,故在公安笔录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既不属证人证言,也不属当事人陈述(须针对法院所作的案件事实的陈述),故调查笔录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
没有辨认笔录不能认定犯罪;犯罪确实、充分的,才能认定为犯罪;法院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属于行政执法法定证据。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独立的证据形式,是行政诉讼开始前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书面证据,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笔录,它包括《现场笔录》和部分现场《询问笔录》(如对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