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由于不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违反婚姻的禁止条件而形成的。可撤销婚姻只是指婚姻当事人不自愿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
区别如下: 1、离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于结婚之后,婚姻无效的原因则发生于结婚之时。 3、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为法院确认无效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包括: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存在下列区别: 1、来源依据不同,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实质要件,而可撤销婚姻则是违反次要原则; 2、后果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如果没被撤销那就是有效的。
二者的联系如下: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可以撤销。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权消除后,当事人共同生活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违反结婚的法律规定,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当事人本人申请撤销,
事实婚姻和同居主要有以下区别: 1、事实婚姻除了未办理结婚登记,其余的与正常的婚姻关系是一样的,而同居只是长久的、持续到共同生活,与婚姻差距较大; 2、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而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
1、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2、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应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权消灭后,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
包办买卖婚姻不合法。所谓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枉顾婚姻当事人的意愿,为其包办婚姻。所谓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将一方当事人的婚姻与另外一方或者其父母作交易,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也是违背当事人意愿,是违法婚姻自由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