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收养孩子的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满足条件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子女的保证书等); 2、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证明及身份证明; 3、收养人婚后无子女(含养子女)、无生育能力、无传染性疾病及几何健康检查的医院证明; 4、收养人的职业、居住地和经济收入的证明;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存在虐待、遗弃、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一千元处理; 2、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处理; 3、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比照子女数处理; 4、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但未达法定生育间隔期收养的,按提前生育处理。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需要送还孩子。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的,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收养登记,并出具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建立;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原因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收养父母无法找到的弃婴的
中国收养孩子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应与被收
收养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需要送还该孩子,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的规定。根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民间收养孩子上户口的,有5个步骤。分别是:1、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递交申请;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决定是否受理;3、公安派出所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请人;4、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第一、提出申请。收养的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第二、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之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那么审查的内容就包括:收养关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