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3
保险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属于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代缴社会保险不一定成立劳动关系。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
1、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2、虽然现实生活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经常含有必须遵守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内
需要看情况,如果是劳务仲裁的话,劳动关系确认是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是具有“劳动关系争议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的前提条件的。如果不是劳务仲裁,则不一定要存在劳务关系。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
1.从个人代理人的工作性质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者并不加入保险公
保险代理合同双方不得认定为劳动关系。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明确双方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人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一般反映在劳动合同中。
我国劳动法并没有严格规定,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的性质。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较大区别。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律制度的周全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就要受到一般民事合同法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有以下五种: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
劳动关系赔偿责任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种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包含:因其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再经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期间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故扣减或拖欠劳动者工资;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