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2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鉴定,但是应当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再次鉴定。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工伤伤残鉴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
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
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应在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作出最终结论。
当事人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则可以延长30日。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的处理如下: 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如下:职工发生工伤,经过治疗病情比较稳定后,由职工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工伤的申请。需要提交工伤认定书、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材料审核,在收到材料的五天内将审核结果告知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从一到十级别依次递减;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 一、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包括: 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其中,一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
第一,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由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需要提交《工伤决定认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等材料。 第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材料审核,对于材料不完整的会在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