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6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合同,并非决定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作出裁决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裁决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按变更后裁决履行,如
通知解除合同的效力具有法律效力。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经验不足,在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即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需要提醒的是,明显不公平的合同需要受害方向法院或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支持以显失公平的理由撤销合同。例如:主张显失公平的一方,因个人原因委托他人代为出售房屋的;或者是中介公司自身作为买方进行交易的。以显失公平的理由行使撤销权,一般情况下是针对签约时的情况。以房价暴涨为理由撤销合
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合同是能变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有: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一方实施欺诈行为所订立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其他法定情形等。
显失公平的合同并不属于无效合同,而是一种可撤销合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作出裁决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裁决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按变更后裁决履行,如果被撤销,那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自始无效。
有下列情形合同是可以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的合同;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基于恐惧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的合同; 4、显示公平下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应。显示公平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导致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人民法院裁决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裁
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但是当事人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1、合同性质不同。可撤销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
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不是适用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一般当事人是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有重大误解的,是九十日内;如果有胁迫行为的,是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