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2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不如实出资、滥用法人代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的,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而言: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
公司的法人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如实出资、滥用法人代表地位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况下要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法人是公司股东的,要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所认缴的出资额。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违约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3、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下几种情形都可以认定是当事人一方需要负全责的。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3.当事人
贷款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只有在主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保证人财产。 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并执行其财产。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赔偿。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下列情况下担保人可不承担责任:主债权消灭的;担保权利已经实现的;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但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以及其他的情况。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 但是如果作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
股东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承担连带责任: 1、一人独资企业中,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而股东无法证明该情况不存在的;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3、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条件。
下列情况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因此造成对方损失; 2、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因此造成对方损失; 3、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