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07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后,当事人可能会有不满意的情形,不满意应该怎么做呢,是否有补救的办法,此时,当事人就可以通过地方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
刑事案件上诉审理期限一般是两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或者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一、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二、如果查封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并予以返还。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被人民法院冻结银行的存款后,其冻结时间不能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公民动产的时间不能超过两年;查封公民的不动产或者是冻结其他财产的时间不能超过三年。但是,目前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的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侦查中的发现可以证明犯
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接受刑事案件的立案的,一般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只有个别的自诉案件,可以直接由法院立案审查,但是具体的立案时间,每个法院自行决定。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法律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扣押期限并未作明确规定。但是法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等,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扣押期限并未作明确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等,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
刑事诉讼法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结束的,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下列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1、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
侦查羁押的期限的规定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刑事案件一审审限是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一般刑事案件在法院的受理期限为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则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再次延长。
刑事诉讼上诉期限一般为十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是两个月左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