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可分为人身伤亡的赔偿以及财产损失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直接财产损失以及间接财产损失。
侵权人若足额赔偿后,则交强险不再赔偿。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对于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或者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具有选择权。在受害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无权再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但在受害人从侵权人处仅获得部分赔偿
停运损失能适用交强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顺序为交强险在先,商业险在后,其为我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具体条文如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
售车未变更交强险保险应该赔偿。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同样,为了保证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的连续性,保险公司无权拒绝保险车辆所有人的变更。 由此可见,车主到保险公司办理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只是法律规定的例行手续,不一定
汽车无责交强险赔偿。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根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全责的,交强险也会赔偿,但是是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规定如下: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交强险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
交强险支付伤残赔偿金的标准:医疗、抢救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确定。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