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1、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
异议之诉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1、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 2、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 3、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4、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5、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为两类,分别为案外人和当事人。当事人理论上可以分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此,民诉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实际上仅指申请执行人。申请主体具体可分为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
如果是案外执行异议之诉,则原告是案外人,被告是申请执行人,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处理方式为,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应当对案外人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并能否阻却执行作出最终的实体判决。执行异议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但第二百五十六条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故案外人执行异议可以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能停止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如果在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强制执行一概不停止,一旦执行完毕,某些违法行为将无法纠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执行救济的目的将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