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对于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结果不满意,员工及其亲属可以向法院进行再次申诉。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结果不满意的处理方式如下: 1、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结果履行; 2、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及其亲属可以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进行再次申诉。
对于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结果不满意的处理方式如下: 1、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结果履行; 2、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及其亲属可以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进行再次申诉。
对于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结果不满意的处理方式如下: 1、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结果履行; 2、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及其亲属可以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进行再次申诉。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当事人如果对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行政诉讼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当事人对于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其他。
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包括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以及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等。因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
对于工伤认定不服,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应当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