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票据挂失止付在银行办理。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包括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式,并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以下几种: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和支票;2、填明“现金”字样和付款人的银行汇票;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上述票据的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后,为防止可能发生对损害,保护自己对票据权利,可以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不能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 1、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以下几种: 1、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填写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3、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支票。 法律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
以下种类的票据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等。
支票的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停止付款,接受挂失止付的在票据项未被他人取得的情况下,决定暂停支付的一种失票补救措施。
支票的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停止付款,接受挂失止付的在票据项未被他人取得的情况下,决定暂停支付的一种失票补救措施。
票据遗失后可以申请挂失支付。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支票在法定情形下是可以申请挂失支付的。且一般需要遗失人向开户银行提交挂失止付通知书。经开户银行查询支票未支付后,在挂失的第二天起3天内向法院申请催告或诉讼。最后,开户银行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告时,即可完成挂失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