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2
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具体包括: 1、减轻损害原则; 2、损益相抵原则; 3、完全赔偿原则,即赔偿的数额与造成的损失数额应一致; 4、合理预见原则,即损失赔偿额不能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等。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一般是不可以并用的。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只需就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超出预见范围的损失违约方可以不赔偿。
一般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是不可以同时使用的,如果约定是支付违约金的形式承担赔偿义务的,就应当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时可以存在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指在发生违约情事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1、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范围。 2、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3
违约金不可以看作损害赔偿。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具有惩罚性、赔偿性,而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的行为,具有补偿性,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处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方式: 1、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通常情况下,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额不得同时主张,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赔偿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般不能。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违约金兼具“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一般情况以补偿为主,避免当事人通过约定过高违约金,以此获取暴利。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损失远高于违约金等情况,才能同时适用。
违约损害赔偿分为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两类。 约定损害赔偿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者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 法定损害赔偿,是指在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计算赔偿额进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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