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法院级别管辖一般指针对不同级别的案件,由不同等级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意味着民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民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作出裁定,将民事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程序进行转换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民事诉讼流程如下: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规定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等。
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离婚诉前调解程序是: 1、调解动员。即审判人员宣读调解规则,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结束。
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
1.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2.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诉讼中心的性质是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机构。其具有的具体职能包括: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查询咨询、材料收转、救助救济、立案审查、立案调解、判后答疑等。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入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
再审审理程序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再审的程序。原审法院再审,应另组合议庭而不得由原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进行。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
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