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4
[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
行为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属于犯罪。未披露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对象是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的客观方面是利用未披露信息非法从事交易活动; 3、的主体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
1、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个人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 2、单
买卖公民信息涉嫌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并向其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都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标准。因为,根据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泄露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为:国家机关或者电信、金融机构、教育单位等工作人员,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公民的基本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一、情节严重是指:(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