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7
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区分: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区别
抢劫罪的共犯,是指共同故意实施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抢劫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 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
抢劫罪的认定: 1、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2、主体是一般主体; 3、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抢劫罪判死刑的金额标准,抢劫判死刑不只是考虑抢劫的金额,还要综合考虑犯罪手段、情节等等。 抢劫罪的认定需要考虑: 1、抢劫罪是必须有行为人的暴力实施抢劫的行为作为前提的,而且在发生暴力之前或者发生暴力过程中就有要抢劫被害人的
事后抢劫罪的认定条件是: 1、行为人先前有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行为; 2、事后有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3、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抢劫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抢劫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可以认定为抢劫未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犯此罪的,对行为人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有入户抢劫、持枪抢劫等加重情节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