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 1、私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 2、合法行为 所谓合法,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效果“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
法人的权利能力本质上是财产能力,原则上没有身份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公司等营利法人的成立以登记机关颁发的“法人执照”注明的日期为准;法人消灭以清算完结注销登记之日为准。非营利法人依民法通则第50条第1款规定有独立经费的
民法总则已经失效,目前新生效的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根据前述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并且限制行为能力人仅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
民法总则无效的行为是: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有监护能力的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总则民事行为分类: 1、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 1、私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 2、合法行为。所谓合法,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效果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表示
民法总则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解释: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建立的民事行为,严重缺乏民事行为的有效要求,因此从一开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表达预期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