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9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 1、当事人委托鉴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2、医学会应当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3、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 4、专家鉴定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的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患者及其家属就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 2、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3、鉴定专家组成员没有依法回避或者收受一方当事人财物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包括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以及中华医学会。其中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主要为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件的协商处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区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市卫生局局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件,可直接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形为: 1、有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过失导致医疗纠纷的行为; 2、需要有医疗损害结果的发生; 3、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共同向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