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司法解释,共计32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最高院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如下: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即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修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司法解释,共计3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关于胜诉退费的规定是: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了次债务人不能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予以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