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购房合同备案日期能变更,但变更应出于双方自愿。根据法律规定,购房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房屋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公司性质一般可以变更。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到工商局更换公司营业执照的需要带上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材料。 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非实质性变更,是指虽有表面上变更,但这种变更没有实质改变要约的内容,即没有提出新的权利义务的设计或者虽有变更但没有增加要约人的负担。非实质性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项: (1)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在当事人没有明示排除的情况下
听证会日期可以变更,《行政处罚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举行听证会的日期限制,也没有限制变更听证会日期;如果当事人认为需要变更听证会日期的,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
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涉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
是可以的,只是会有争议。书面合同且约定了生效日期的,根据书面合同的约定来认定合同生效日期或生效条件;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生效条款,在合同签署之日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对开始履行合同的时间均无异
承诺的实质性变更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原要约失效,该作出的意思表示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一旦承诺人变更要约内容,就会产生一个新要约,而不再是一个承诺,所以就不存在对承诺进行实质性变更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