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另外,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
商品房买卖管理办法的内容:规范商品房预售、现售应持商品房预售、现售许可证;确定商品房交付要求及不符合约定的处理;明确计价方式、价款、付款方式的选择。
商品房销售中的违规行为有:设置不合理的低价;宣传零首付买房;提供虚假的样板房;饥饿营销;开发商五证不齐全;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未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售;签订含有霸王条款的认购书。
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购房人已经履行了预约合同约定的前期交款等义务,并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就本约合同内容进行了诚信谈判,而双方确实无法就相关内容达成一致的,则购房人可与开发商解除预约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购房
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另外,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如果买受人(案件被告)既不到庭也
破产管理人报酬司法解释如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
看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低价买入高价卖出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违法。但是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