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志,强迫他人的婚姻。而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婚前财产在《民法典》中的区别规定为: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应当是指当事人在结婚之前享有的合法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是: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撤销后才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包办婚姻是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强迫其缔结的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1.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2.财产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违反结婚的法律规定,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的主体不同。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当事人本人申请撤销,
1、婚姻可撤销是因为当事人是因胁迫而结婚。无效婚姻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该要件不是由于胁迫导致的。 2、婚姻撤销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撤销权人必须是本人。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婚姻,比如被包办、被买卖婚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的婚姻关系是之前有效,后面解除,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是自始无效; 2、离婚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无效婚姻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3、离婚之诉是变更之诉,而婚姻无效之诉是确认之诉。
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