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4
不可撤销。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既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从法理上讲,原判刑罚已然消失,不复存在,所以不存在可撤销的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累犯的,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判处缓刑。《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
不构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缓刑是不属于累犯的。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缓刑没有实际执行刑罚,因此不属于累犯。
不适用。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所以判缓刑是
不构成。因为构成累犯的条件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后罪。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这样就不具备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即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因而,前罪缓刑是不构成累犯的。
1.再犯新罪;这里的新罪,是相对于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既包括同种之罪也包括异种之罪。 2.发现漏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说明犯罪分子隐瞒了部分罪行,没有认罪服法和真诚悔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漏罪
1、服刑期间犯罪不属于累犯。 2、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 3、在服刑期间,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因此不能构成累犯。
不属于。《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对于累犯一般是不可以对其判处缓刑的。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累犯是没有判缓刑的。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拘役期内犯罪分子的缓刑期不能低于两个月,应是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拘役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一个月拘役,缓刑期也不能低于2个月;如果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1年拘役,缓刑期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