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内容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该院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管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认定: 1、级别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4、专属管辖。 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6、裁定管辖。 7、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例外是被告就原告。特殊地域管辖包括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提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当事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当事人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关于买卖合同管辖的规定: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与争议有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又排除诉讼当事人以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该院审理的案件。
刑事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目的是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