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法律责任。总公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总机构,拥有对分支机构的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控制权。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
公司与公司签合同是需要法人签字的。具体而言,公司之间的民商事合同,既要公司的公章,也需要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律对此的规定是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是由法人代表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所以需要法人代表签字,并且加盖公章。因此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
合同的公章需要公司盖公章。合同约定盖章生效的,合同主体为公司的,公章可以代表公司意志,盖章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的分立程序为,作出分立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及时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并依法办理公司的设立登记与变更登记。
分公司能否单独对外签订合同,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这种分公司具备了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这种情况下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 二、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
中标后可以委托单位分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即可以独立签订合同,但不得超过总公司的授权范围。
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分公司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行追认。在相应的时间内未做追认的,视为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具有对签订合同资格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受法律的保护。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
依据《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分公司没有成立不能签合同,分公司如果是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签订合同,如果是没有注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是不可以签订合同的,那么分公司因为没有独立的财产是不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所以也是可以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