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5
刑事案件中法院发回重审的条件: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符合发回重审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下刑事案件不应当立案追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
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形包括: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刑诉法103条适用情形有: 1、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 2、期间的重新计算,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时起计算期间。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
无罪过事件包括下列情形: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 无罪过事件是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不是处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法律规定无罪过事件不是犯罪。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
诉讼婚姻无效的情形在我国包括: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事诉讼撤诉的情形有: 1.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受诉法院通知之期间内仍未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能获受诉法院批准而仍未预交的;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申请撤诉的。
民事诉讼案件的中止具体情形有: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等等。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2、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
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情形有: 1、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明事实后改判
刑事诉讼中,应当发回重审情形有:第一种是实体上: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第二种是程序上: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诉讼终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刑事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有: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当从后罪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从头开始计算。如果刑事犯罪是属于连续的犯罪或者是持续的犯罪,诉讼时效是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结束后开始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