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8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规程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均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以确保纳税人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依照转让后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金额后的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增值额×适用税率=(收入-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1、是否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 2、如属于“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还需要确定是否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包括: 1.农林牧渔生产用地; 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市政公共用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4.废弃土地; 5.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新征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购置的新建商品房以及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集体土地征收的范围包括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宅基地、农用地等。具体实践中的征收范围,应以征地公告内容为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一个条件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而实际上没有设置账簿的; 2、私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然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以及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购置的新建商品房以及存量房,使用以上土地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