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26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对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行为人,一般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损坏军用通信罪的认定是: 1.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严
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过失犯罪,从行为人态度看,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由于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出于疏忽大意,才发生了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
关于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立案,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立案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
破坏交通设施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即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予以立案。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立案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实施了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不仅使易燃易爆设备本身遭到损坏,而且常常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
破坏交通设施罪,指的是行为人故意损坏公路、桥梁、轨道、隧道、灯塔、机场、航道、标志或进行其他损坏活动,足以导致汽车、火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在允许中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但尚未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产生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如果最高法定刑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则经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如果法定的最高刑罚在五年以上不超过十年的,则经过十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法定的最高刑罚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