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9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
行政诉讼案的法院裁定管辖,亦称“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有同等原则和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
法院不予受理下列行政诉讼: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起诉;对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决定、命令的起诉;以及对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的起诉等。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行政诉讼原告的主要权利有:起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提供证据和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申请回避权;补充变更诉讼请求权;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权;申请撤诉权;上诉权;申请查阅补正庭审笔录权。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是: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有: (一)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如下:第一审程序如果是按照普通程序来审理的,一般要在六个月内完成;情况特殊的,则可以申请延长;如果第一审程序是按照简易程序来审理的,则要在四十五日内完成。
行政诉讼中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有:需要保证证人的身份明确;确保证人有相应的作证能力;以及要求证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真实的证据作为参考;且存在多个证人的,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不得使其他证人在场。
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前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
行政诉讼立案后的程序是: 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数应该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3、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