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下: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行政处罚案件的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如果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
不予行政处罚的立案条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该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的行为人不会有行政违法记录。
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1、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2、法律上或者事实上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
1、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应当中止执行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 (3)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五)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六)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对行政拘留的处罚申请暂缓执行的情况为: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且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经担保后可以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