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4
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愿赔偿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不赔偿的,当事人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要求对方赔偿,此时如果还不赔偿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强制执行。
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中要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方面。如果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费等。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2、有权申请工作人员回避; 3、有权看现场图,对不当和有误之处有权要求更正; 4、对检验、鉴定不服的,有权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因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受害方一般可诉求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该立即报警的情形: 1、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 2、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3、财产损失较大的; 4、财产损失轻微,但是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交通事故这些情形当事人应报警: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
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私了的情形有这些: 1、未造成人身伤亡; 2、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3、不涉及公共财产的损失; 4、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私了的情形有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和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方式:可以向作出认定书的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申请复核的时间有限制,需要在收到责任认定书的三日内,进行申请复核。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的,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据,否则交警可能不会受理,因为当事人不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从而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
交通事故对方不来处理可以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