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6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是: 1.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中介进行尽职调查; 2.签订保密协议,外方聘请境内律师代表外方对境内公司的历史沿革、重大资产、股东情况进行调查; 3.尽职调查结束后,针对事实情况律师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提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死亡后,该企业并不必然解散。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投资人死亡后,其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该企业才应该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
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
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1.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以保护名称专用权和防止重名。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3.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营业执照的申领。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经过商务部门审批,批准后,商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外商投资法的实施有利于:第一,有利于推动更高水平开放型新体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第二,有利于树立以主动开放推动全球化的国际形象;第三,有利于促进我国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和稳定预期;第四,有利于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因此,外
公司对外项目投资清算时要了解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有关法律文件,公司对对外投资的实际投资情况,对外项目的投资各方对项目的实际履行情况。对对外证券投资的清算时要清楚的了解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所有权的归属情况、证券在清算时的投资现状,投资
对于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如下: 1、对于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应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文件、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 2、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清算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