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征地补偿安置协调制度是对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在补偿安置方面争议的纠纷解决制度。协调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依据,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兼顾合理性审查。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属于普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起诉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撤销。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申请裁决。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当事人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根据目前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一项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设立的纠纷解决制度。协调裁决的范围是,对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在补偿安置方面的争议。协调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级人民
安置补偿协议,即政府和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其属于行政协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安置补偿协议合同无效: 1、采用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和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补充协议和原协议一样,应该是双方自愿签署的,一方无权强迫另外一方签订补充协议。而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补充协议必须写的条款主要有: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因为即使是订立补充协
耕地被征收的补偿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的补偿,其补偿标准因土地原用途不同而不一致,一般情况下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到十倍; 2、征用耕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