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1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以单独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土地上的建筑物也一并抵押,如果以建筑物作抵押的,则建筑物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抵押。
没有房产证抵押无效,以房产进行抵押,该房产应当产权明晰,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但是没有产权证的房产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房子,不可以设定抵押权。
不能。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此外,地役权也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能单独设立抵押权。为适应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土地经营权。依照地役权之依附性,土地经营权抵押并在之后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抵押后的房产可以买卖,但是在房产抵押登记期间,是无法办理过户的。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为适应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民法典》物权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土地经营权。 一方面,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即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抵押;另一方面,依照地役权之依附性,土地经营权抵押并在之后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能
不可以。 抵押权不具有独立存在的特性,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转让,也不得单独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即抵押权人不可以单独以抵押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 如果抵押权人对第三人负有债务,而想用抵押权设立担保的,需连同债权一并设立担保
不可以。 地役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物上权利或者物上负担,与土地使用权紧紧联系在一起,因此,应一并转让,否则受让的土地价值就会降低或者丧失。 地役权具发有从属性,是为了提升需役地的使用价值而设定的,脱离需役地,地役权一般情况下无独立价值,地役权
地役权不可以单独抵押的原因: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为适应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民法典》物权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土地经营权”。一方面,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即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抵押;另一方面,依照地役权之依附性,土地经营权抵押并在之后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在法律规定当中是允许抵押房产之后再一次买卖房屋的,但是问题是如果想要通过抵押房产获得的贷款来买房,那么银行将会谨慎考虑,甚至是拒绝贷款。
可以抵押不动产。抵押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合同。将不动产作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