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2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实施拆迁前会对被拆迁人进行调查,被拆迁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登记了谁的名字,谁就是被拆迁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私房拆迁中房屋使用人一般确定为在该房内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的所有人给予拆迁补偿,兼顾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予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补偿费由四部分组成,即: 1、房屋本身的市场价格,当然市场价格并非简单推测或者通过询问确定,起必须经过依法评估进行确定,被拆迁人如果对此不同意或者认为评估存在违法侵害利益的行为,应该依法复议诉讼; 2、附属设施补偿值注意,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补偿费由四部分组成: 1、房屋本身的市场价格; 2、附属设施补偿值; 3、超额土地补偿值; 4、附属物及装修补偿。这些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
确定拆迁范围的条件如下: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等等。
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
1、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的一个前置程序,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2、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
不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
通常意义上讲公房承租人就是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签订承租协议的人,但是通常实践中会有许多未依据情势变更而发生承租人变更的情况。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且一直未变更过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2:原承租人已经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房屋
拆迁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进行登记调查时,可以对房屋确权。 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向征收部门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购销合同及补充合同、房屋销售统一发票、房屋外业测
作为被拆迁人确定征收拆迁的合法性可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拆迁程序上是否存在违法点;拆迁决定是否予以公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