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有: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工程质量通病问题、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涉及设计、施工、建设、使用、监督、监理、管理多个环节,通常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检验项或检验点方面的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责任根据下列三方面认定: 1、默示担保条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 2、明示担保条件。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
产品质量问题责任的认定为若是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则应当由生产者赔偿。若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由销售者赔偿。但是为了被侵权人维权的方便,被侵权人是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的。
产品质量问题,责任认定如下: 1、产品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2、明示担保条件。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3、默示担保条件。国家
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的情形有: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
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负责,并且需要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1、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而监理单位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
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由过错方承担责任。施工方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使用不合格或不合约定的建筑材料的,工程质量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的、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一般由发包方承担。
产品质量问题责任根据下列三方面认定: 1、默示担保条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 2、明示担保条件。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
一个工程往往是有很多部门之间联合建成的,所以要保证施工的质量,由此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应该由建筑施工企业来承担,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能偷工减料。另一方面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
项目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归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