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6
1、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 2、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四)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五)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六)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七)过错责任、无过错责
合同责任包括: 1、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缔约阶段,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所承担的责任。 2、预期违约责任。履行期之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默示将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3、违约责任。履行期届满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4、合同
如果主合同无效的,则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因为担保合同对于主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存在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所以如果主合同无效的,说明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无效,即没有担保的意义。所以担保合同必然无效,相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务担保人的责任包括: 1、一般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股东为公司债务担保承担的责任: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
担保合同无效后规定的法律责任分别有,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担保合同双方或一方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保证合同作为一种从合同,如果被确认无效,仅意味着合同规定的保证义务不能履行,并不表明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如果保证人有过错,仍应承担相应的无效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
无效合同包括以下合同:行为人意思表示虚假的合同;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民法典》中的担保合同主要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 1、不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2、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 3、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等。
民事责任种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 常见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类型: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