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挂名股东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股东有效行使其他权利并使这些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会计报表以及董事会会议决议等资料的一系列权利。
挂名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虽然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但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有其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
绝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拥有67%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一般能绝对保证对公司的控制和经营。 一般控股股东:拥有的股份不足67%,高于50%,但仍能决定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事项。 相对控股股东:一般情况为不足50%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或受其他股东
挂名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其实质为挂名股东。公司章程中列明的股东,就要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承担股东的义务,包括名义股东,因为是否是名义而不是实际出资
挂名股东需要承担以下责任:当实际出资人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由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对挂名股东可能会产生信赖利益,因此挂名股东需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但之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责。
控股股东也属于股东,但是其权利与普通的股东是一样的。但由于其股权份额比较高,一般是占到有67%以上,所以一般能绝对保证对公司的控制和经营,而如果拥有的股份不足67%,高于50%,但仍能决定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事项。而控股股东也具有相应的义务
挂名股东不享有股权,也不具有任何的股东权益,因为其并未出资,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若是隐名股东未足额出资,名义股东应当补足。两股东之间存在代替持股法律关系可以用代持股协议来证明。
隐名股东的权利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隐名股东是实际投资人,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股东权利指的是分红权、表决权、监督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以及转让权等。股东对于公司具有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挂名股东不可以转让股权。因为挂名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不享有股东权利,实际享有股权权利的是实际出资的人。 如果挂名股东责任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向法院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需要注意,如果实际出资者的动机是规避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挂名股东实际是指股权代持,想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