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单位逾期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催告其及时缴纳,并且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其加处罚款,或者依法采取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存款等强制执行的措施。
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为,有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等情形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允许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充分体现《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与精神,也彰显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和精神。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的决定书下达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罚款。而银行在收受罚款后,应当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一般来说行政处罚罚款的缴纳是要到处罚单位进行的。行政单位下发相关的文书,行政处罚条例等,上面有标明相应的罚款缴纳的户头以及流程。当事人按照上述的流程进行缴纳即可。
个人行政处罚如果不是现场缴纳,就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的具体操作到银行后询问工作人员即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公司缴纳行政处罚的罚款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处罚超时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超时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来计算每日所加处的罚款。但是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来的罚款数额。
被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缴纳罚款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十五日内,去公安机关所指定的银行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款转汇到公安机关所指定的账户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