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应该由当事人通过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并且当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及时缴纳罚款,但是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除外。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方式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可以延期的时间应当由行政相对人与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协商决定。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罚款的缴纳期限可以延期至最多不超过二年。因为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一般是二年,而具体的延期期限则由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当事人的困难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行政处罚的罚款缴纳期限是当场缴纳,或者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而银行应当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人分期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期限是二年,如果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一般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所以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也不得超过该期限。具体的期限可由行政机关合理地确定。
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是十五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按照规定分期缴纳其罚款。
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
行政处罚的逾期日是从15日后,开始计算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因此行政处罚缴纳罚款的期限
逾期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